將履職申請轉化為信訪答覆 - 行政機關又一金蟬脱殼小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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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實踐中常出現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履行法定職責,或提出舉報要求查處,而行政機關僅以一紙信訪答覆予以迴應的情況。明明不是信訪卻被當做信訪處理,十分不合理!面對行政機關的信訪答覆行為,當事人該如何救濟?行政機關以信訪程序處理履職申請是否屬於不作為?下面我們通過一樁案例來看看。

將履職申請轉化為信訪答覆?行政機關又一金蟬脱殼小妙招

【徵收沒收到公共區域補償款,當事人要求履職】

廣西吳先生等5人擁有位於xx小區的1棟樓內,其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但是對於該小區內的公共廁所、樓梯間以及小區內空地使用權的補償費用卻並未補償給吳先生等業主。

吳先生等人不服,認為自己作為小區業主,理應分得公共區域的補償款。於是向區政府提交《確權申請書》,請求區政府依法確認位於xxx小區內的廁所、樓梯間以及小區空地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共有。

區政府收到該份申請書後,將其轉交給區自然資源規劃局,區自然資源規劃局作出《關於吳先生等5人信訪事項行政程序告知書》,將履職申請轉為信訪。

一、當事人能否就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答覆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信訪答覆不服如何救濟?

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答覆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行政機關依法受理、辦理信訪事項,對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作出採納或不採納、支持或不支持的決定,均屬於信訪答覆行為。

當事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意見或者不再受理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的批覆》中“信訪人對信訪機構依據《信訪條例》處理信訪事項的行為或者不履行《信訪條例》規定的職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知,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有申請複查和複核兩種途徑,不能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機關以信訪答覆形式處理當事人的申請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構成行政不作為?

雖然一般信訪答覆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但是不能機械地適用法律,將信訪答覆一律認定為不可訴。否則,會導致行政機關金蟬脱殼,將所有的行政行為都披上信訪答覆的外衣。

經過彙總分析相關案例,可以總結出,應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信訪答覆具有如下特徵:1、申請人的申請事項屬於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範圍內;2、行政機關的答覆行為對申請人的權利產生了實質影響。

迴歸本案,區政府將確權申請轉交給區自規局,區自規局作出信訪答覆,該信訪答覆是否可訴?顯然是可訴的,因為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其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以信訪答覆形式告知當事人的履職情況。

這時從實體上看,區自規局作出的信訪答覆意見是對其是否履職行為的一種告知;從程序看,區自規局以信訪答覆的形式對申請人的申請區政府履行確權的法定職責的事項作出處理,其實質已涉及到區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

所以,當行政機關僅以信訪答覆對當事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職責申請作出形式上的回覆,卻未在實體上作出實質處理,甚至以信訪處理規避司法處理的,是有可能被認定為行政不作為的。

在明律師提醒您,如果遇到此類情況,莫要被所謂的信訪答覆所矇騙!否則將既無法通過信訪途徑維護自己權益,又無法通過司法途徑進行立案審理。到那時當事人可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説不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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