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與生母離婚後 - 繼子女還需履行贍養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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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與生母離婚後,繼子女還需履行贍養義務

繼父與生母離婚後,繼子女還需履行贍養義務嗎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也是子女應盡的義務

但在重組的家庭中

繼父與生母離婚後,雙方無血緣關係

繼子女還需履行對繼父的贍養義務嗎?

基本案情

1982年,王某與劉某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劉某系再婚,再婚時,劉某攜一子一女,女兒劉某甲5歲,兒子劉某乙4歲,之後,劉某甲和劉某乙隨母親劉某與王某一起共同生活,由王某與劉某共同撫養。

2018年,因家庭矛盾,王某和劉某離婚。離婚當日,繼子和繼女就收拾了自己的物品,離開了繼父家中,此後再未盡子女的義務。

2020年末,七十多歲的王某身體狀況出現問題。期間,他電話給劉某甲、劉某乙,希望二人能夠盡法定義務,贍養自己。但二人均以父母離異,自己收入不高為由,拒絕贍養繼父。雙方爭執不下,萬般無奈之下,王某一紙訴狀將二人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本案中,王某與二被告之母劉某再婚時,二被告均未成年,王某與劉某結婚後,與劉某甲、劉某乙組成新的家庭,二被告一直隨王某一起共同生活直至成年,劉某與王某一起共同撫養劉某甲、劉某乙。從以上事實,綜合認定王某曾給予二被告生活、教育上的照料,進行了事實上的撫養和教育,雙方形成撫養關係。

即使父母婚姻關係解除,但繼父與繼子女之間已經形成的撫養關係不能消失,繼子女對曾經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繼父,應當在生活上照顧、經濟上扶助,確保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據此,法院認定劉某甲、劉某乙對王某負有贍養義務,判決被告每月承擔贍養費,承擔醫藥費17372.3元。

法官説法

贍養父母既是公民的道德義務,也是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雖然繼父與繼子繼女無血緣關係,無生育之恩,但有養育之恩。

 

俗語有云,生育之恩大於人,養育之恩大於天。百善孝為先,即使繼父與生母離異,也不能抹殺其在繼子繼女成長過程中已盡的責任,即使繼父母解除了婚姻關係,繼子女仍應盡贍養義務,對曾經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繼父,應當在生活上照顧、經濟上扶助,確保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羊羔跪乳,烏鴉反哺,動物尚且如此,人類更應懂得對養父母懷有感恩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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