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夫妻離婚股權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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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公民的家庭財產也多樣化,存款、房產、股票、車輛等成為普通家庭的標配,同樣,財產存在的多樣化也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分割離婚財產帶來較大的困難,尤其是公司設立的普遍化,在辦理離婚案件時,股權越來越多的出現在離婚案件中。那麼,民法典施行之後,夫妻離婚股權如何分割呢?

民法典下夫妻離婚股權如何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經查閲相關案例,除雙方協商解決的外,絕大部分涉及有限公司股權的分割均是按照股權比例平均分割,即夫妻一人一半。也有部分公司股權稍微向公司付出比較多的乙方傾斜比例稍多一些。

也有部分案例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投資公司股權的做了婚內財產約定簽訂了協議,明確股權在誰名下,其財產歸誰所有,這種情況下一般在離婚時法院無需分割,直接按照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歸其所有即可。

另外,有些夫妻婚姻期間股權登記比例比較隨意,如在登記股權時,同一公司男方佔比90%,女方佔比10%,這種情況下,男女離婚時一般都會進行分割。並不會判決各自股權歸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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