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前,公司説不續簽了,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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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公司和員工可協商是否續簽。公司是否可以不續簽、是否要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前,公司説不續簽了,可以嗎?

事實上,這個問題是司法實務中經常遇到的諮詢,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需要結合第幾次合同到期、員工態度、員工是否有過錯行為等因素,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如果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仍不同意續訂,那麼勞動合同不續簽,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除上述情況外,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説,一般情況下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的,公司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沒有第三十九條(員工過錯)和第四十條第一項(患病或非用工負傷)、第二項(不能勝任工作)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時,
如果員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合同,公司必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不續訂的,應當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但是,如果勞動者提出或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必支付二倍工資。
  

律師提醒

1、如果公司提供《續訂合同徵詢函》等類似文件要求員工簽字,徵詢函中有即將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等表述的,實際上即將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合同,員工有權利拒絕簽字;但如果員工一旦簽字了,法律上即視為是員工自願選擇固定期限合同,員工就喪失了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權利或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的權利。
   2、有的勞動合同裏會有類似於“當乙方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
除乙方書面要求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甲方未與乙方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二倍工資”的表述,這實際上是個欺騙性極強的文字遊戲,法律規定的是“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公司都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但公司卻改為“除乙方書面要求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這無形中就強加給員工要書面要求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義務,因這樣的約定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這條約定對於公司和員工均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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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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