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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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婦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簽嗎?

孕婦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簽嗎?

《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而本法第42條中規定的情形,包括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因此孕期合同到期公司是無權不續簽的,合同會自動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以看到我國的法律對孕期的女職工提供了很大程度的保護,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是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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