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車”的停車保管費應該由誰承擔?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2W

趙某在訴訟資產網上拍了石家莊長安區法院的一台二手奔馳法拍車,成交價208000元,可當他根據法院通知去停車場提車時,卻被停車場老闆告知有40000多元停車費。車一共才20萬元出頭,光停車費就要4萬多,這也太高了,趙某表示難以接受。
  一、雙方爭議

“法拍車”的停車保管費應該由誰承擔?

 停車場的老闆認為:停車場是按天收費的,這台白色奔馳轎車已經停放了2年多了,總計費用就是4萬多,而且期間沒有任何人交過一分錢的停車費,同時法拍公告上,關於停車費寫的是“可能”會產生,同時寫明需要買受人承擔,現在這台車是誰的,就應該誰來交停車費。     

趙某認為:停車場老闆説車停了2年多隻是一面之詞,無法證明,而且就算真的停了很長時間,也跟自己沒關係啊,不能説我去4S店買車,還得交停車費吧。那麼這筆鉅額停車費應該由誰承擔呢?在法律層面上,對此有沒有相關規定呢?
二、相關法律規定及分析

1、關於法拍車的概念

所謂法拍車,就是司法拍賣的車輛。被拍賣的車輛通常是刑事案件以及民、商事案件中查封、扣押的車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而轎車屬於動產,查封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可趙某在去提車時,卻被老闆告知該車已經停放了2年多了,這其中顯然存在問題。
  另外根據《行政強制法》 26條之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根據上述規定,扣押車輛屬於強制措施,公安機關作為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方(停車場)代為保管,但車輛保管費用,也就是停車費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
綜上所述,停車場老闆聲稱的4萬多元停車費,既不需要法院來承擔,更不需要趙某承擔,而應該由查封扣押該車的公安機關來承擔
三、關於法拍賣物的瑕疵的擔保責任

法拍車停車費的問題解決了,但法拍到手車輛如果存在質量問題應該由誰承擔呢?依據《拍賣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拍賣人將按拍賣標的展示現狀進行拍賣,對拍賣標的不負任何品質瑕疵的擔保責任,從該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拍賣標的展示現狀”等説明內容只作為標的一般性參考介紹,不構成對拍賣標的的任何擔保及承諾,所以對法拍車的質量問題法院是不承擔責任的。
   所以,法拍物品雖然經濟實惠,但也存在許多風險,大家在競拍前一定要認真考察,充分了解有關拍賣標的的瑕疵狀況、產權變更以及附帶費用等事項,否則會便宜沒有佔到手且惹了一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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