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觀點 - 每一期租金均應自其支付期限屆滿時即開始起算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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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觀點

最高院司法觀點:每一期租金均應自其支付期限屆滿時即開始起算訴訟時效期間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三)P1527-1528

承租人應當支付租金的期限與承租人欠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密切相關。對租賃合同,當事人可自行約定租金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對承租人欠付租金訴訟時效起算點不存在疑問,而對當事人約定分期支付或者根據本條規定確定承租人應當分期支付租金的情形,出租人主張欠付租金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如何計算,則可能產生不同認識。根據《民法典》第189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即如果將同一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支付之債,整體視為“同一債務”,則應從最後一期租金的支付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全部欠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而如果認為每一期租金均成立一個獨立的債權請求權,則應當認為每一期租金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均應分別計算,即每期租金請求權訴訟時效應自該租金支付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分期履行之債可以具體區分為兩類,一類是定期給付之債,主要是指繼續性合同履行過程中隨着合同履行而持續定期發生的債務,如租金、工資、水電費等。由於定期給付之債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斷產生的,具有雙務性,因此每一期債務具有獨立性,即每一期債權債務對應相應的給付和對待給付。而另一類是分期給付之債,即某一債務發生後,當事人約定分期分批予以履行,其特點是債務在法律行為發生時即合同成立生效時便已確定,而並非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斷產生,此類債務雖然也表現為分期履行,但每一期債務履行並不能對應債權人相應的對待給付,因而債務具有同一性和整體性,彼此之間並不能獨立成立債權請求權。

由此可見,分期支付的租金,不屬於《民法典》第189條規定的“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分期給付之債,而應認為屬於定期給付之債,即每一期租金支付均可成立獨立請求權,因而不應認為出租人對承租人應當分期支付的租金,在整個租賃合同約定的最後期租金支付期限屆滿之日方才起算,而應認為每一期租金均應自其支付期限屆滿時即開始起算訴訟時效期間。

學術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理由為: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實質仍為同一筆債務,具有整體性,故訴訟時效期間應從該整體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另外,債權人與債務人一般是長期合作關係,債務人沒有履行某一期債務,債權人沒有及時追索和主張,主要是債權人礙於情面,考慮到雙方今後的合作以及對債務人的信任和諒解,並非怠於行使權利,如果從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計算時效,則割裂了同一筆債務的整體性,還將導致債權人因擔心其債權超過訴訟時效而頻繁主張權利,動搖雙方之間的信任,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和訴訟成本,客觀上增加了法院案多人少的負擔。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從每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起算,理由是:雖然基於同一合同所約定的債務是一個整體,但在合同約定分期履行的情況下,實質是將整體的債務分割為若干個數額和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後果互不相同、相對獨立的債務。債務人應當在各自相對獨立的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時履行義務,否則構成違約,即構成對債權人相對獨立的這部分合同權利的侵犯。筆者同意該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混淆了分期履行合同之債與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區別。分期履行之債,是指當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約定,對合同約定的債務分期履行。其特點是對合同約定的債務,並非一次性全部給付,而是分期限分別給付。其在理論上分為兩類,一類是定期給付債務,主要是繼續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續定期發生的債務;另一類是分期給付債務,即某一債務發生後,當事人依照約定的時間分期給付,該債務具有同一性和整體性。租金債務即屬於定期給付債務。租金債務是在履行租賃合同過程中不斷髮生的,因而各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均為獨立債務。雖然債務的產生也是基於同一合同,但該債務的總額在訂立合同時尚不明確,故該債務不具有同一性和整體性。

相關判例

(2018)渝0113民初13655號

案例要旨

租賃合同約定分期履行租金的情況下,實際是將整體的債務分割為若干個相對獨立的債務,債務人應當在各自獨立的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時履行義務,否則則構成違約,亦即構成對債權人相對獨立的這部分合同權利的侵犯。

關於訴訟時效問題,原告與案外人馬長征簽訂的原始租賃合同關於租金的收取時間“租金按3個月為一期支付,第一期租金按1個月計算,應於簽訂本合同之日付清,以後的每期租金均按3個月為一期支付,應於前期租金期滿前十日支付”的約定,案涉合同的簽訂時間為2014年3月31日,即4月份的租金應當在本月付清,以後每期租金按3個月為一期支付,即5、6、7月為一期,8、9、10月為一期,11、12、1月為一期。對於繼續性租金這種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債務發生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的次日起計算。本案租賃合同約定分期履行租金的情況下,實際是將整體的債務分割為若干個相對獨立的債務,債務人應當在各自獨立的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時履行義務,否則則構成違約,亦即構成對債權人相對獨立的這部分合同權利的侵犯。根據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故本案僅有2016年11月的租金主張未超過訴訟時效,其餘租金主張均超過訴訟時效。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上浮方式,2016年11月的租金為8078元,被告應當支付給原告。關於滯納金問題,合同約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應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額乘以每日1%計算的滯納金。被告提出違約金約定過高,請求依法調減,本院以所欠租金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主張被告支付原告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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