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間屆滿與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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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間屆滿與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就會算起嗎

當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即為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債務人從此時具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如不履行,則構成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且該侵害為債權人所應知,訴訟時效當然應從此時起算。當然,如果債權人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寬限期)的,訴訟時效從準備時間(寬限期)屆滿時起算。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到期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應當知道其權利(不論該權利是基於有效合同而產生的債權還是基於無效合同而產生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受到侵害,當事人所享有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應當開始計算。如果以合同簽訂之日或接受給付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則會導致合同履行期屆滿,而訴訟時效已超過的局面,顯然不利於保護當事人對合同的合理預期。


另一方面,以合同履行期屆滿作為賠償損失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可以與合同有效情形下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相銜接,並且符合當事人合同無效時所得利益不得大於合同有效時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採納了該種觀點。筆者傾向於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定的指導原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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