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所受領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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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所受領的給付是不當得利嗎?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所受領的給付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所受領的給付,不是不當得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是指對方無權提起訴訟而已,它與你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無關。所以,你如果是不當得利,性質不變。對方雖然喪失了起訴權,但並無喪失債權,他仍然可以通過申訴進行追償。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權人並沒有喪失債權,而是喪失勝訴權。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債的關係。在此行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二、不當得利的類型

1.給付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於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這種欠缺給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給付目的,也可以是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或者是給付目的不達。這裏的給付目的,即給付的原因。給付者給與財產總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裏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領給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據。如果由於某種原因,給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達到,那麼受領給付者的受有利益便會因為無法律上的根據而成為不當得利。

2.非給付不當得利

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於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規定。人的行為,又可分為受益人的行為、受損人的行為和第三人的行為。基於這些事由構成不當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無受其利益的權利,所以,非給付不當得利的“無法律上的原因”即為受益者無權利而受有利益。

有關不當得利的認定應當根據其司法解釋和定義進行認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所受領的給付也是屬於對方必須要承擔的給付義務,所以肯定是不屬於不當得利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司法機關對相關義務進行認定後作出,如果私下進行進行給付義務的,在法律上是不被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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