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頁等證據的舉證及質證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5W

用户問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頁等可以作為證據材料向法院提交嗎?應該如何向法院提交才合法有效。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頁等證據的舉證及質證

律師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之規定,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頁資料等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但是提交、出示相關證據,要符合證據規則、電子數據法、民訴法等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一、手機短信

1、手機短信在法庭上的出示問題:手機短信應當庭出示,並將短信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庭審筆錄的一部分。舉證方也可自願申請短信公證,並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建議作短信保全證據公證,公證人員會對短信的內容、存儲短信的設備進行拍照或攝像,方便法院客觀採納事實)

2、判斷手機短信真偽的因素:因手機短信存在刪改的特性,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

(1)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發、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2)手機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現變動,發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發(收)件箱中;

(3)手機短信的內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

(4)必要時可申請鑑定或向電信運營商作調查。

二、電子郵件

1、電子郵件在法庭上的出示問題:舉證一方應提供郵件的來源,包括髮件人、收件人及郵件提供人,上述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的關係,郵件的生成、接收時間及郵件內容。庭審出示證據時,若雙方均無異議,可直接出示郵件紙質件;否則,應在計算機上當庭演示,並下載打印成紙質件。若對電子郵件已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郵件,而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建議對郵件作庭審前進行證據保全,省卻庭中郵件的演示環節、方便法院參閲公證書中內容)

2、儘管電子郵件以電子信息形式傳播和收發,不如傳統書證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後不易識別,但電子郵件也有其自身優勢,即其發件人和收件人為唯一,每個電子郵箱對應唯一的用户,其互聯網的帳號、密碼、用户名在相對時間內也是唯一的。

可供判斷郵件真偽的因素有:

(1)將電子郵件與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必要時要求相關人員進行對質;

(2)審查郵箱的取得方式,系從網絡服務商處購買的,還是免費註冊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3)審查郵件發、收時間。郵件如經國外的網絡服務商發送或經國際郵件轉發器遞送,必須要經過一定的時間,否則不符合客觀情況;

(4)必要時,請網絡服務商提供協助,從電子郵件的傳輸、存儲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或進行鑑定,從電子郵件生成、存儲、傳輸環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請有關方面提出專家意見。

三、網頁證據

1、對於網頁證據的舉證:將網頁作為證據出示時,舉證方應提供網址、時間,並將網頁當庭演示,指明網頁中與案件相關聯的內容。同時,提供網頁的紙質件,以備留檔查考。經雙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網頁紙質件,不再演示網頁。上述過程應在庭審筆錄中完整體現。若對相當網頁已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網頁,而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2、審查網頁證據的真實性:訴訟雙方對網頁證據真實性發生爭議,而該網頁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經當事人申請,可要求相關網站提供協助,從計算機系統傳輸、存儲的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或請有關單位專家作鑑定,從網頁證據的生成、存儲、傳遞和輸出環境的可靠性提出專家意見。由於網頁信息更新快,時效性強,訴訟中應注意對網頁證據的保全,可通過公證、攝像、下載等形式固定網頁。一般而言,經過公證的網頁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建議當事人將進入所需取證網頁的過程全程截屏或屏幕錄像,以便法院能全面審查網頁證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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