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繼承老人房屋後部分共有人不願意分割 - 己方能否起訴強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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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繼承老人房屋後部分共有人不願意分割,己方能否起訴強制分配

原告訴稱

原告張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登記在原告名下的位於北京市順義區一號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同意支付被告涉案房屋20%的補償款76萬元(涉案房屋價值380萬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案涉房屋原系原告與父親張某輝按份共有,原告佔80%,張某輝佔20%。2021年6月28日,貴院做出判決,確認張某輝20%的份額由被告繼承。故現案涉房屋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原告佔有80%,被告佔有20%。因原告對案涉房屋佔有主要份額,故原告想佔有該房屋,但被告對此予以拒絕,並未經原告同意私自將案涉房屋出租,相應的租金據為己有,嚴重侵害了原告的房屋共有權及相關財產權益。

綜上,案涉房屋由原、被告雙方繼續按份共有不利於保護原告的共有權,也不利於原告對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實現。因案涉房屋登記在原告名下,且原告享有80%的份額,故案涉房屋判歸原告所有更為妥當。對於被告所佔20%的份額,原告同意按市場價格給予其補償。因協商未果,故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之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被告張某寧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我不想賣我的平米數,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

 

法院查明

張某輝、秦某蘭為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一子,即張某文。張某寧為張某輝侄兒。

北京市順義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登記的共有權人為張某文、張某輝,張某輝與張某文按份共有該套房屋,張某輝享有該房屋20%的份額,張某文享有該房屋80%的份額。

關於本案訴爭的一號房屋,張某寧於2021年向本院提起繼承糾紛訴訟,要求判令其依法繼承一號房屋中屬於被繼承人張某輝20%的產權份額,張某文協助辦理20%房權變更到其名下。本院判決一號房屋中屬於被繼承人張某輝的20%產權份額由張某寧繼承所有,張某文協助張某寧將一號房屋中屬於被繼承人張某輝的20%產權份額過户至張某寧名下。雙方均未對上述判決書提起上訴。另,雙方均認可現一號房屋由張某寧佔有使用並用於出租。

庭審中,張某文主張一號房屋的所有權,其給張某寧折價款,並表示其有支付折價款的能力。張某寧則稱張某文的女兒在其處撫養,撫養需要費用,其沒有能力撫養孩子,只能將房屋出租,故不同意分割一號房屋,要求保持共有的現狀,並表示沒有能力給對方折價款,如果張某文非要賣房屋,其要多一點的折價款200萬元,因為其現在撫養張某文的孩子,要對孩子負責,給孩子買房。

對此張某文稱孩子的事情與本案無關,可以另行處理,不同意給張某寧200萬元,其佔有80%的份額,可以對房屋進行處分,雙方對共有並沒有約定,其可以要求進行分割。張某寧並非其女兒的監護人,無權私自佔有房屋並出租收益。關於一號房屋的價值,雙方一致認可該房屋市場價值為380萬元。

 

裁判結果

位於北京市順義區一號房屋歸原告張某文所有,原告張某文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被告張某寧房屋折價款760000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共有人沒有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一號房屋由張某輝享有20%的份額,張某文享有80%的份額,且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已確認一號房屋中屬於被繼承人張某輝的20%產權份額由張某寧繼承所有,因此,張某文作為按份共有人有權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因一號房屋無法進行實物分割,故僅能進行折價或者分割拍賣、變賣房屋價款。雙方就房屋分割方式難以協商確定,現張某文要求一號房屋歸其所有,並由其按照雙方認可的房屋價值向共有人張某寧支付房屋折價款,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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