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孫子女與老人共同作為拆遷人安置房屋在老人名下房屋分割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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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孫子女與老人共同作為拆遷人安置房屋在老人名下房屋分割糾紛

周某慧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法院確認我對一號房屋擁有50%份額。

周某慧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我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事實和理由:1.我作為位於原北京市宣武區A號(以下簡稱被拆遷房屋)的拆遷安置人,根據拆遷政策,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以下簡稱一號房)的被安置房屋兩居室中的一間系針對我的安置,我應享有對應的拆遷利益,且一號房屋的購房款中有我的7000元出資,我應享有該房屋50%份額,即使不享有50%的份額,亦應享有7000元購房款對應的8.3%的份額。

根據《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第五條,《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試行)》第八條之規定,被拆遷房屋面積為13.9平方米,按原居住面積安置僅能安置一居室,拆遷時我已22週歲,符合拆遷政策異性分室的規定。我的户籍因素、被安置人身份及年齡因素、性別因素系周某江能夠獲得兩居室安置房的重要原因,結合我始終與周某江共同生活的情況,在確認一號房共有權時應考慮我在被安置房屋中的貢獻,對我的合法利益予以保護。

2.一審法院認定即便我陳述的約定存在,由於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亦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我自小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為拆遷政策確認的被安置人,2004年周某江去世後我看到一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時即要求更改房屋所有權人信息,增加我為共有人,但周某麗拒絕配合,我作為被拆遷房屋的同住人、拆遷安置人、部分購房款繳納人,應當對涉案房屋享有共有產權。

3.證人證言可以證明周某江認可我對一號房屋享有共有權,我與周某江之間存在約定。4.一審法院遺漏了一號房屋購房款中有我出資7000元的事實,認定事實不清。5.一審法院認定2002年3月21日,周某江通過購買取得了一號房屋的產權證書屬於認定事實錯誤,該房屋系1996年購買,2002年取得產權證書。

 

被告辯稱

周某聰辯稱,同意周某慧的上訴意見,不同意一審判決。

周某麗辯稱,1.根據北京市政府令1991第26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細則》之規定,拆遷安置補助費系給予被拆遷人周某江的補償,自行過渡期間的臨時安置補助款也是給被拆遷人周某江的補助,周某慧只是被安置人之一,並不存在其所謂的她的補助款投資到買房款中的情況,周某江簽訂的涉案房屋的購房合同中亦未有記載。

2.1996年拆遷原則為開發商與公房承租人周某江之間的契約關係,被拆遷房屋由周某江與妻子吳某茹長期居住,一號房屋為二人共同財產,周某慧所述其佔有50%的份額缺乏依據。3.周某慧稱其與周某江始終共同居住並非事實。4.一號房屋系拆遷回遷安置房,並非房改房。

5.證人證言與一號房屋所有權認定無任何法律關係,不應採信。我父母對周某慧照顧多年,不能成為周某慧搶奪遺產的理由,拆遷系對承租人周某江的補償,且周某江已經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作為婚內財產,周某江之妻吳某茹享有一號房屋50%的產權份額,該房屋合法的產權人只有周某江和吳某茹。

 

法院查明

周某江(2004去世)和吳某茹(2020年去世)系夫妻,二人育有被告周某聰、周某麗。周某慧系周某聰之女。

周某慧與姥爺周某江曾經共同在原宣武區A號的公租房居住,周某江為該公租房的承租人。1996年間拆遷,周某江為被拆遷人,周某慧為被安置人,二人通過臨時過渡,被安置到一號房屋居住。2002年3月21日,被拆遷人周某江通過購買,取得了被安置的一號房屋的產權證書。

庭審中,周某慧陳述:1999年8月28日回遷程序表中(周某慧的證據8),我姥爺周某江承諾其中一間房屋為我所有。經查該1999年8月28日回遷程序表,其中確權一欄記載:原產權人周某江,新產權人周某江,回遷人數2人;建設用地分户調查表記載:户主周某江,家庭成員周某慧。並未見周某慧陳述的周某江的承諾材料。

法院認為,周某江已經於2004年去世,周某慧陳述其與周某江就一號房屋的產權有約定,但未提供書面證據,法院難以採信。另外,即使周某慧陳述的約定存在,由於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亦不產權物權變動的效力。

一號房屋登記在周某江名下,周某江已經於2004年去世,故一號房屋應為周某江之遺產。周某慧申請法院確認周某慧對一號房屋享有50%的產權份額,沒有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説明的是,如果周某慧有確鑿證據證明周某江購買該房屋時,周某慧幫助周某江支付了購房款,周某慧可根據自己掌握的證據情況,向不放棄繼承周某江遺產繼承權的繼承人主張相應權益。

庭審中,周某慧主張按照拆遷政策,被拆遷房屋只能獲得一居室的拆遷安置房,因考慮了周某慧的因素,才能取得一號兩居室房屋,並主張該房屋購買時使用了周某慧的拆遷補助款。經詢,各方當事人均認可一號房屋購買時折算了周某江和吳某茹的工齡。

 

裁判結果

駁回周某慧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本案中,周某慧請求法院確認其對一號房屋擁有50%份額,即確認其對房屋享有按份共有的所有權,該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關於周某慧上訴所持的其系涉案房屋的被安置人以及拆遷安置費用問題,根據本案現有證據顯示,被拆遷房屋的公房承租人為周某江,《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書》確定的被拆遷人及一號房屋的購買房屋合同書的購房人均為周某江,周某慧僅為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書確定的拆遷被安置人,周某慧以此作為要求確認所有權的訴訟理由,於法無據。

關於周某慧主張的產權約定一節,現有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該約定存在,且約定屬於可引起物權變動的基礎債權關係範疇,其以此為由要求確認其物權份額,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實體上,均缺乏可予支持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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