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沒有開車 - 也可能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在哪些情況下成立危險駕駛罪共犯呢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案例:
被告人王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員;另一名被告人李某一向喜歡熱鬧,李某時不時呼朋喚友去該KTV聚餐、唱歌。
2022年11月19日晚上,李某和朋友晚飯時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為然,飯後駕車載友來到王某所在的KTV繼續娛樂。其間,兩人開懷暢飲,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時,李某自覺不勝酒力,王某便提出由她開車相送。李某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王某,並由她駕駛該車搭載李某等人離開KTV。
於是,2人懷着僥倖的心理開車上路。剛開出去沒多久,王某醉意上頭,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隨後被交警查獲。
經鑑定,王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6毫克/100毫升,構成醉駕。該事故造成護欄損失2100元。歸案後,被告人李某、王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大量飲酒,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王某在道路上駕駛,王某和李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屬於幫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過,兩名被告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被告人王某被追究刑事責任,被被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同車的被告人李某也因犯危險駕駛罪(共犯),被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