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沒有開車 - 也可能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酒後沒有開車,也可能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在哪些情況下成立危險駕駛罪共犯呢

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案例:

被告人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員;另一名被告人某一向喜歡熱鬧,某時不時呼朋喚友去該KTV聚餐、唱歌。

20221119日晚上,某和朋友晚飯時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為然,飯後駕車載友來到某所在的KTV繼續娛樂。其間,兩人開懷暢飲,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時,某自覺不勝酒力,某便提出由她開車相送。某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某,並由她駕駛該車搭載某等人離開KTV

於是,2人懷着僥倖的心理開車上路。剛開出去沒多久,某醉意上頭,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隨後被交警查獲。

經鑑定,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6毫克/100毫升,構成醉駕。該事故造成護欄損失2100元。歸案後,被告人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明知被告人某大量飲酒,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某在道路上駕駛某和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屬於幫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過,兩名被告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被告人某被追究刑事責任,被被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同車的被告人某也因犯危險駕駛罪(共犯)被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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