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開車超員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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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開車超員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您好開車超員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如果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員的,成立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因此,如果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員的,屬於危險駕駛罪的行為表現,構成危險駕駛罪。對於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
至於,“嚴重”標準的判斷,根據相關法律為超員20%。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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