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浙江提高酒駕入罪標準的思考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2019年上半年,全國共查處酒駕醉駕90.1萬起,其中醉駕17.7萬起,因酒駕醉駕導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分別同比減少20.7%、20.4%,醉駕入刑有效遏制了醉駕類交通事故的發生。與此同時,7月31日,最高法公佈了2019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審判執行數據,在審結的刑事案件中,危險駕駛罪首次超越盜竊罪,排在第一位。

對浙江提高酒駕入罪標準的思考

基於這個背景下,浙江省公檢法於2019年10月8日印發《關於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下文簡稱“紀要”)裏面規定: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 以下,認罪悔罪,且無上述 8 種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無上述8 種從重情節,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着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正是因為這個“紀要”,在媒體上引起了軒然大波,但實際上這不是第一次提高針對酒駕入罪標準,2017年1月17日浙高法〔2017〕12號印發《關於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就指出: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無上述從重情節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此外2019年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印發《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危險駕駛(醉駕)犯罪案件不起訴參考標準(試行)》(以下簡稱《不起訴參考標準》),明確辦理相對不起訴案件,除應着重審查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駕駛車輛時間、駕駛車輛種類、行駛道路種類、實際損害後果等重要情節外,還應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因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其他交通違法等情節。《不起訴參考標準》規定,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可適用相對不起訴,並列舉了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下幾種可以適用相對不起訴的情況。此前,上海、浙江、江蘇、湖北、天津、四川等地也出台過具體標準,對免予處罰、不起訴、緩刑以及不作為犯罪處理等情況做出了規定。

一、為何會提高酒駕入罪標準

與其説提高了酒駕入罪標準,倒不如説是對立法的修正,立法當初的目的是遏制酒駕的行為,防止因為酒駕發生事故,所以規定了很嚴格的入罪標準,門檻較低,但公安在實際工作中會發現,80mg/ml的入罪標準會讓很多人成為犯罪分子,小酌兩杯都可能成為罪犯,尤其是有些行為實際上並沒有顯着的社會危害性。

二、提高酒駕入罪標準不意味着喝酒不處罰

除了危險駕駛罪,我國針對酒駕還規定了其他嚴厲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此外酒駕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可構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酒駕案件背後折射出立法的泛刑事化處理傾向

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了很多悲劇,發生了很多的交通事故,酒駕入刑以後顯着地降低的酒駕案件的數量,但是帶來的問題就是很多人僅因為酒後駕車,在社會危害性較低的情況下就被定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80mg/ml就入罪,那麼後果就是有更多的人入罪,監獄裏面會有更多酒駕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因為幾個惡性案件從而一刀切讓刑罰打擊面擴大,這種做法值得警惕,刑法並不是萬能的,切勿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社會治理的模式應當是一個從民事到行政再到刑事的過程,只有社會危害性嚴重的行為才應當被規定為刑事犯罪,所以從酒駕入刑8年來的數據來思考,我們認為酒駕入刑確實起到遏制酒駕的不正之風,但是入罪標準偏低,應當提高入罪標準。

四、浙江三部門會議紀要實際上是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再解釋。

因為原司法解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該紀要實際上是對該司法解釋的再解釋,是對具體實務操作中的規定的細化。至於有觀點認為浙江的規定有違上位法,實則不然,浙江的規定是在罪刑法定且嚴格執行上位法的框架下針對本省酒駕問題作出的切合實際的規定。

五、放寬酒駕入刑的意義

螞蟻刑辯團隊認為,我們贊成提高酒駕入罪標準,這有利於提高司法資源的利用率,保障公民的人權,但是不支持廢除酒駕入刑,飲酒過量的行為非常危險,這構成犯罪毫無疑問,但是也需要警惕司法資源的濫用,對於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低的酒駕案件,用行政處罰足以達到教育的目的,讓其承擔刑事責任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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