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產權不明是否可以解除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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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房產產權不明是否可以解除交易

  張三是通州區北海村村民,在北海村有住房一處,房前屋後有園田地0.44畝,另西牆外有0.4畝地,村裏劃給張三家耕種。202066日,張三與李四簽訂《房屋交易契約書》,約定張三將其位於通州區北海村的房屋兩間賣給李四。建築面積43平方米,房價160000元,該契約書上有張三、李四簽名、通州區北海村村民委員會負責人何某簽名並加蓋了通州區北海村村民委員會公章。李四向張三交付了購房款,並辦理了契證,契證中明確記載的使用範圍與《房屋交易契約書》中的使用範圍一致。因該房屋未辦理過户,張三將該房屋的房產證及土地使用證原件交給李四,土地使用證上記載現狀面積為494平方米,其中園田面積294平方米。李四購買該房屋後一直居住至今。因為一直沒有過户,現張三反悔,想將房屋要回,故訴到法院。

法院查明:

202066日,李四與張三簽訂了房產交易契約書,張三自願將瓦房2間賣給李四。該房房證XX號,建築面積43平方米,產價160000元。160000元已經全部給付,分文不欠。見證人為曹某,代筆人劉某。李四買完房子之後就一直住在那裏,繞房一週圍牆以內的園田地也在種植。

法院判決: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均為通州區北海村的村民。且認定《房屋交易契約書》有效。

  故駁回原告張三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張三與李四簽訂的《房產交易契約書》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張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願與李四簽訂房產交易契約書,接收了售房款並已實際交付了涉案房產,雙方的涉案房產買賣合同已實際履行,上述契約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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