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好庭前會議 - 法官有份「操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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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會議,是在正式庭審之前,由人民法院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主要就案件審理的相關事項瞭解情況、聽取意見的預備性程序。


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款,首次將庭前會議制度寫入法律,隨後相繼出台的司法解釋不斷賦予庭前會議更全面的制度功能,被視為推進庭審實質化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


經過10年的司法實踐探索,庭前會議制度日趨完善,其功能也不斷擴展,主要涵蓋:


1

解決迴避、管轄、證人出庭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程序性爭議;

2

控辯雙方庭前進行證據展示,就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發表意見,明確案件爭議焦點;

3

開展公訴審查,對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行分流;

4

刑事附帶民事的調解與和解。


庭前會議制度提前揭示了案件在程序、實體方面的爭議事項,便於司法機關提前解決可能造成庭審中斷的程序性問題,確保庭審集中、持續審理;辯護人可就程序性事項提前作出申請,從而減少正式庭審因程序性爭議所產生的對抗,並針對證據展示中的問題更充分、有效地發表辯護觀點,對案件審理有着四兩撥千斤的重要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庭前會議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在庭審前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因而不宜過度擴張甚至取代庭審中的實質審查。



PART 1

第一步  庭前會議的啟動



1

結合案件情況考量是否需要召開庭前會議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6條、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對於證據材料多、案情疑難複雜、社會影響重大或者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等其他需要召開庭前會議情形的,可以決定在開庭審理前召開庭前會議。


當前司法實踐中,召開庭前會議的案件以涉眾型非法集資類案件、重大職務犯罪案件、有較大社會影響犯罪以及證據材料龐雜且控辯雙方爭議較大的案件為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不召開庭前會議,確有必要召開的除外。


2

召開庭前會議的時間

一般安排在開庭前,特殊情形下可以在休庭後,如確有必要也可以多次召開。


3

啟動或申請召開庭前會議的形式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上述人員結合案件情況,認為存在符合啟動庭前會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召開庭前會議,並採取書面形式説明需要通過庭前會議處理的事項及相應證據材料,書面申請應當訴求清晰。人民法院對相關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決定召開庭前會議,確認沒有必要的應告知申請人。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並依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召開庭前會議。


人民檢察院建議:檢察機關根據案件情況認為確有必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可以在移送審查起訴時一併向人民法院建議召開庭前會議。


人民法院依職權: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認為有必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可以依職權決定並通知控辯雙方。



PART 2

第二步  庭前會議的準備

開好庭前會議,法官有份「操作手冊」


1

人民法院的準備事項


確定庭前會議的參會人員

會議主持:一般是承辦案件的法官,也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由承辦法官指導法官助理主持庭前會議;必要時還可以由審判長主持。


合議庭應當通知公訴人、辯護人到場參加。


通常情況下,根據案件情況及庭前會議的議事內容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需要被告人蔘加。對於被告人申請參加庭前會議或者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等情形的,應當准許。對於案件中有多名被告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況決定參加的被告人。


庭前會議涉及附帶民事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到場。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認為需要偵查人員、調查人員等其他人員參會的,應當通知相關人員參會並就有關事項作出説明。


確定會議事項

為了充分保障控辯雙方的訴訟權利,提高庭前會議效率,會議主持人應根據案件情況,綜合控辯雙方意見,確定庭前會議需要處理的事項。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控辯雙方將擬提交的全部證據材料交對方閲看,以便雙方做好必要的準備,避免發生證據突襲的情形。


人民法院應當在召開庭前會議三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事項等通知各名參會人員。鑑於現階段召開庭前會議的案件均系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尤其是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提前製作庭前會議提綱及相應預案。


2

辯護人的準備事項

由於庭前會議的重要功能是進行證據展示,對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的證據材料,在正式庭審時將簡化舉證、質證。


因此,辯護人既可以通過庭前會議為被告人爭取獲得公正審理的程序性權利,突出辯護重點,也可能因為庭前會議準備不足給被告人帶來不利的訴訟後果。


因此,辯護人應當在庭前會議前根據起訴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以及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節等,對全案證據充分梳理、歸納,明確案件疑點、辯點,並根據會議主持人的提示,就議事內容充分發表意見。



合議庭認為被告人需要參加庭前會議的,辯護人應當提前向被告人介紹庭前會議的流程、事項等,充分保障其訴訟權利。


被告人不參加庭前會議的,辯護人則應當在庭前會議前,就會議處理的事項聽取其本人意見。庭前會議結束後,及時向被告人反饋庭前會議的情況,並在正式庭審中就有關問題向被告人進行確認。



對於申請回避、管轄異議、非法證據排除等程序性事項的,辯護人應當列明事項、線索證據等;申請證人出庭的,不僅需要列出證人名單,還應闡明證人出庭對查明爭議事實的關鍵作用。對偵查人員、調查人員等參加庭前會議説明情況的,辯護人應提前準備發問提綱。



辯護人有新證據需要出示的,應當於庭前提交人民法院和檢察機關。


3

檢察機關的準備事項

檢察機關應針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和量刑情節,在庭前會議前將擬在庭審時出示的所有證據交辯護人閲看。如果辯方提交新的證據,檢察機關應認真審查,並針對辯方提出的爭議內容作好應答準備。



PART 3

庭前會議的召開

開好庭前會議,法官有份「操作手冊」 第2張


1

庭前會議不是正式庭審程序,一般不公開進行,控辯雙方可以開誠佈公地展開充分交流。因庭前會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將庭前會議的全部內容記錄在案,並由全體參會人閲看並簽字確認。


2

控辯雙方就案件管轄、申請回避、審理方式、非法證據排除、調取新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檢查、申請延期審理、申請解除被告人強制措施等程序性事項分別發表意見。


人民法院根據審查情況,可以依法當場作出駁回或准許的決定。對於控辯雙方已在庭前會議上達成一致的事項,開庭審理時由法庭作出簡要説明,除非確有新的事實或證據,對已達成共識的事項再提出異議,法庭應當依法駁回。


3

被告人在庭前會議中表示認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核實被告人認罪的自願性和真實性後,可以決定適用速裁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並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4

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會議上組織控辯雙方協商確定庭審的舉證順序、方式等事項,明確法庭調查的方式和重點。控方對於證據展示負有主要義務,辯方就異議證據進行答辯,也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提交相應證據。會議主持人在瞭解情況聽取意見後梳理存有爭議的證據。


證據展示的範圍:包括控辯雙方將在庭審中出示的所有證據,即控方隨案移送及辯方提交的所有證據。庭前會議前控辯雙方未依照法律規定移送或提交人民法院的證據,其中一方在庭前會議上提出展示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另一方留足必要的審查時間。因證據繁雜無法當場發表意見的,則由書記員記錄在案,在法庭審理時再行發表意見。


證據展示的方式:一般先由檢察機關就證據名稱、來源和擬證明事項作出説明,再徵詢辯方對出示的證據有無異議。若辯方對證據提出異議,則應當説明異議的具體內容。對於雙方沒有異議的證據,則記錄在案。對於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上不能達成共識的證據,可以在正式庭審時充分發表質證意見。要注意庭前會議證據展示與開庭審理的證據舉證、質證的區別。


庭前會議中的證據展示旨在讓法官提前瞭解情況、聽取意見,而非對證據證明力的認定,不能由此替代或弱化庭審功能。正式庭審時,控辯雙方應就庭前會議上已經達成共識的證據簡明發表意見,避免重複拖踏,影響庭審效率。


5

庭前會議一般不涉及案件事實方面的問題,但對於涉及未成年人等影響較大的敏感案件,存在部分量刑事實不宜在庭審中過度展開的情形,則可在控辯雙方達成共識且遵循有利於被告人原則的前提下,在庭前會議上就相關事實進行確認並記錄在案,最終在判決書中予以客觀表述。


6

公訴機關和辯護人簡要發表公訴意見和辯護意見,雙方均應高度歸納意見要點,無需過度展開,避免與庭審辯論相混淆。人民法院根據控辯雙方發表的主要觀點總結歸納案件爭議焦點。


7

公訴審查。人民法院在聽取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證據的意見後,對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撤回起訴。對於人民檢察院不採納建議的,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一般不准許檢察機關再撤回起訴(雖相關司法解釋中有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對此少有涉及)。


8

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會議上主持附帶民事訴訟原、被告雙方進行民事調解,便於被害方的損害儘早獲得賠償、補償,避免因案件刑事部分未生效造成附帶民事部分久拖不決。辯方亦應當重視庭前會議中的調解機會,若最終能夠達成和解,將有利於被告人獲得從寬處理。



PART 4

庭前會議後的工作


開好庭前會議,法官有份「操作手冊」 第3張


1

庭前會議結束後,辯護人可以結合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的證據展示、觀點闡述情況,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作出充分、準確的判斷,並與被告人及家屬充分溝通,從被告人利益出發,考慮是否為其申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退贓、退賠等為被告人爭取從寬處理。


2

人民法院應當在庭前會議後製作庭前會議報告,報告應包括:




庭前會議的基本情況(即參會人員、會議時間、地點等基本事項);



庭前會議的議事內容;



控辯雙方關於程序性事項、新證據、非法證據排除等所提意見;



合議庭對於控辯雙方所提申請的評議決定等內容。


3

開庭審理時,合議庭應當庭告知庭前會議報告的主要內容,並詢問控辯雙方的意見。對於庭前會議上達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法庭向控辯雙方核實後當庭予以確認;對於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法庭可以歸納控辯雙方爭議焦點,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作出處理。


例:庭前會議流程


:宣佈會議紀律。

審:宣佈案由、會議主持人、參會人名單。

審:宣佈本次庭前會議的主要內容。另就庭前會議程序性告知情況進行説明:庭前會議召開三日前,合議庭就庭前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對公訴人及辯護人分別進行了告知。

審:詢問案件管轄和申請回避等事項。

被告人、辯護人:答辯。

公訴人:就辯方異議進行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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