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飛機上猝死,家屬狀告航空公司索賠百萬:一審判賠,二審改判不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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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飛機上猝死,家屬狀告航空公司索賠百萬:一審判賠,二審改判不擔任何責任

女子飛機上猝死,家屬狀告航空公司索賠百萬:一審判賠,二審改判不擔任何責任!

飛機上突發疾病猝死,家屬要求賠償,法院會如何判決?今天小編整理了以下案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案情介紹

55歲的符某身患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級、缺血性心臟病、糖尿病等疾病。201712月,她搭乘某航空公司由哈爾濱飛往廈門的航班,在飛機起飛後40分鐘左右,符某在經濟艙座位上暈倒,經服用救心丹後意識恢復正常。當晚7點多,經停南昌時,乘務長詢問符某是否需要就醫並讓其聯繫家屬,符某表示其可以繼續乘機,無需停止航程就醫。乘務員見符某身體比較虛弱,就沒有要求她下飛機。飛機再次起飛後不久,乘務員發現符某又昏倒了。在急救的同時,航班返航將符某送醫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顯示,符某為“猝死”。事後,符某家屬請求法院判航空公司賠償合計100萬餘元。

二、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符某雖因自身疾病死亡,但航空公司在經停南昌時未能有效勸導其下機就醫,存在過錯,故酌情確定航空公司承擔40%的責任,賠償符某家屬38.9萬多元。一審後,雙方均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符某系因自身健康原因引發死亡。航空公司在整個過程中,已經盡到了充分的注意義務和救助義務,並不存在違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航空公司不需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表示,在沒有法定解除事由的情況下,航空公司無權單方解除與符某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經停南昌時,其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強制符某下機就醫,不能以符某未能在南昌經停時下機就醫為由即推定航空公司存在過錯。最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航空公司不需對符某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撤銷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並駁回了符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法官説法

法律應是裁判的唯一準則。符某死亡的結果確實令人悲痛,但不能改變法律設定的承運人義務邊界。承運人雖然對旅客的健康狀況負有注意和救助的義務,但其並非專業醫療機構,法律要求其承擔的僅是合理的注意和救助義務。不能僅因旅客死亡即判定其為弱者,以追求實質正義之名越過法律的規定,要求航空公司承擔責任。這種做法,只會迫使航空公司通過限制乘機年齡、要求乘客提供健康證明等方式,挑選旅客、降低風險,那麼犧牲的就是我們的司法公信力和航空出行的高效便捷。

總而言之,乘客自身要重視自己的人身安全,千萬不要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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