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將孩子改姓 - 男方起訴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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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張園)一般來説孩子隨爸爸的姓,但實際上據法律規定也可以隨母姓。日前,吉林省敦化林區基層法院審結一起因離婚後將孩子姓氏改隨母姓、男方起訴恢復原名的糾紛案件,法院最終怎麼判?

離婚後女方將孩子改姓 男方起訴被法院駁回

樑先生與徐女士原為夫妻關係,2011年,雙方生育一子取名樑某某。2015年,樑先生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樑先生與徐女士離婚,樑某某由徐女士撫養。2018年,樑先生得知兒子樑某某改名為徐某某。今年,樑先生遂以徐女士未經其同意擅自變更婚生子姓名、侵犯了自己對未成年婚生子姓名的決定權和變更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恢復孩子原姓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本案中,徐女士未經樑先生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兒子姓名的行為確實欠妥,但徐女士將兒子的姓氏更改為隨母姓,所取名字未違背公序良俗,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且樑先生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徐女士有將婚生兒子的姓氏變更為繼父姓氏的情形,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的情形。另外,考慮到雙方婚生兒子已經使用“徐某某”這一名字長達4年之久,且已滿10週歲,已經具備一定的判斷和辨別能力,為有利於其學習、生活、成長,是否將其姓名恢復為“樑某某”,應充分尊重其本人的意願。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樑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

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改變,不僅涉及離婚一方(父或母)的權利,更主要的是應當以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為根本原則。本案中,原告婚生子徐某某使用變更後的姓名已4年有餘,且現已滿10週歲、正處於上學階段,該姓名作為特定的人身符號,已被其同學和朋友熟知,如果強行責令恢復為原姓名,對其學習、生活、成長可能會不利,故法院駁回了樑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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