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販賣毒品罪案建議不起訴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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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建議不起訴法律意見書

涉嫌販賣毒品罪案建議不起訴法律意見書

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

海南法格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販賣毒品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父親王某某的委託並經得王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們作為王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的辯護人,現辯護人為了履行辯護職責特提出如下建議貴院對王某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法律意見望貴院能予以採納:

一、王某沒有實施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

首先、本案已經由貴院依法二次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通過二次補充偵查,依照目前所有的在案證據仍是無法確實、充分、且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實王某在客觀上實施了販賣毒品的行為、其主觀上有販賣毒品的犯罪故意。

其次、縱觀本案所有在案證據,指控或者説把王某定為販賣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僅有嫌疑人張某的一人供述,且張某的供述前後矛盾也無其他證據來予以印證,無法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張某指認王某販賣毒品不具有客觀真實性。

最後、本案至今仍然無法通過證據來證實或是查清王某是於何時、在何地、以何種價格、販賣何種毒品於何人、所販賣毒品的重量、所販賣的毒品現在何處、販賣毒品的收付款情況等基本案件要素的。

二、本案中王某不符合被起訴販賣毒品罪的法定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的規定,提起公訴的法定條件之一為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但本案中,如前所述,指控王某涉嫌販賣毒品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無法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王某不符合被提起公訴的法定條件。

三、本案中王某符合不起訴的法定條件。

首先、本案已經經過了二次的退回補充偵查,仍無法證實王某有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的規定,貴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其次、王某客觀上沒有實施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規定,貴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綜上是辯護人的意見供貴院參考望貴院能予以採納

                  

   辯護人海南法格律師事務所 張彪 

                          2022716

 

    承辦律師提交該建議不起訴法律意見書之後,檢察院經過審查後依法作出不起訴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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