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認定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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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認定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員工入職用人單位必須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如果有企業冒着被處罰的風險不給員工這些應有的待遇,員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但如果用人單位否定勞動關係怎麼辦呢?今天,本站就帶着這個問題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勞動仲裁認定勞動關係的相關問題。

勞動仲裁認定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以上是相關法律法規對如何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在實踐中,還有很多證據可以用來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如業務員經手的有業務員簽字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合同,有勞動者為用人單位辦理的一些事物,如為單位辦理集團電話業務時,具有勞動者的簽字又有單位的公章的協議書,勞動者的名片等等。

作為勞動者只要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那麼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以及補繳從入職之日起的各項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在僱傭員工的同時就有了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這是國家的硬性規定。員工入職也必須要簽訂勞務合同,這是保障員工權益的最基本條件。如若以上兩項最基本的要求都沒有做到,員工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該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雙倍工資,並注意留存相關的證據幫助勞動仲裁認定勞動關係,方便仲裁的取證工作。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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