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按實際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 被判承擔差額部分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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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鄧琴

單位未按實際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被判承擔差額部分賠償責任

近日,湖南省岳陽市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工傷索賠糾紛案。

孔某系某公司員工。工作期間,該公司為孔某繳納了工傷保險,月繳費工資基數為3000餘元。2021年7月的某天,孔某工作時不慎被滑落下來的軸承固定座砸傷左手食指,隨後孔某住院治療。2021年9月,孔某傷情經當地人社局認定為工傷。2022年2月,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孔某構成十級傷殘。孔某受傷前12個月的實際月平均工資為9800餘元。

孔某認為,公司應按其實際工資標準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遂就工傷賠償事宜提請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仲裁,仲裁僅支持了孔某的部分請求。孔某對仲裁裁決不服,認為公司未按其實際工資繳納公司保險少繳工傷保險,導致孔某獲得的賠償款減少,存在過錯,公司應向孔某賠償相關差額部分損失,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中,該公司辯稱,公司確實應向孔某支付相關公司賠償款,但賠償款的計算基數應為工傷保險月繳費工資,並非孔某受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根據勞動者的工資基數和法定費率,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故某公司應按照孔某的實際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為孔某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案中,公司為孔某投保工傷保險的月繳費基數,僅為孔某實際工資的三分之一,公司未足額為孔某繳納工傷保險費,違反法律規定。現孔某因公司未按法律規定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導致其受工傷後所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明顯降低,公司應當承擔差額部分的賠償責任,孔某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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