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遺失 - 怎麼離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基本案情:

結婚證遺失,怎麼離婚?

2000年,曾某張某因同在廣東打工相識並自由戀愛,同年年底雙方同居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間,曾某並未與張某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至今亦未補辦結婚登記。20012XX日生長子張120047XX日生次子張某某2。同居期間,起初二人感情尚好。但在曾某懷第二胎時,張某便不顧家庭不承擔家庭責任,常年在外務打工並與其他女人搞不正當男女關係,其行為已嚴重傷害了雙方感情。201410月,曾某張某因為感情不和徹底分手,至今仍分居生活且互不聯繫。鑑於此,曾某聯繫本律師,為其代理訴訟離婚

代理思路及辦案結果:

本案有個關鍵問題是,男女雙方其實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但是在以前鄉政府辦理的結婚登記(手填寫的那種工本),結婚證一直由男方保管,女方現在想離婚而又沒有結婚證。本律師接受委託之後,與曾某一同前往婚姻登記中心查詢檔案,經查並無二人婚姻關係檔案。於是經本律師指點,又一同前去男方所在村委會開具婚姻證明,當時找到村書記,村書記一聽是來打婚姻關係證明的,就直接説“你是來離婚的”,並不肯為曾某某出具婚姻關係證明,既然村委會出具不了證明婚姻關係,到鄉民政辦肯定不會為我們出具婚姻關係證明。後又經本律師操作,既然不肯出具婚姻關係證明,那就先讓村委會出具生育小孩證明,村書記當即答應了我們的這一請求。於是本律師先以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案提起訴訟。本案經法院立案受理之後,法院向被告張某某下達開庭傳票。庭審時讓人驚喜地是,被告張某某如約應訴出庭,並自己帶來了結婚證。本案經常寧法院主動變更案由為離婚糾紛案,後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同意離婚。判決文書號:(2020)湘0482民初1544號)。本案經本律師代理,最終達到了當事人的離婚目的。本案當事人沒有結婚證,開具證明亦可謂一波三折,且也沒達到拿到想要的婚姻關係證明。本律師急中生智,以同居關係子女撫養案先行起訴,獲得法院受理立案。開庭時被告變化莫測,積極應訴,最終促成離婚,可謂難得。實踐中,70年代之前都是在鄉政府登記結婚,結婚登記信息並未聯網,婚姻登記處一般查不到檔案。本律師一般會讓當事人先到村委會開具關係婚姻證明,後再到鄉民政辦蓋章確認。本案有所特殊之處在於村委會並不配合開具婚姻關係證明,最終卻達到了當事人離婚預期目的,可謂情理之中,意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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