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例夫妻訴醫院返還冷凍胚胎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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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伍家崗區法院:4枚胚胎予以返還

湖北首例夫妻訴醫院返還冷凍胚胎案宣判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陳曉露 譚聘婷

小小一枚胚胎,承載着夫妻雙方的遺傳物質和情感寄託,但胚胎在未移植前作為特殊之物,法律性質尚無定論,當事人是否有權拿回冷凍在醫院的胚胎?如果拿回,又該如何規避潛在的倫理道德和法律風險?日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夫妻訴某醫院返還冷凍胚胎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這也是湖北省適用民法典判決的首例冷凍胚胎返還案。

王先生與徐女士於2014年登記結婚。因徐女士患有女性原發性不育,婚後多年沒有生育子女。二人於是欲通過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的醫學手段輔助生育。2019年開始,夫妻二人在宜昌市某三甲醫院先後取卵7枚,共形成5枚胚胎,其中手術移植失敗1枚,剩餘4枚胚胎委託醫院保管。

眼見自己年齡越來越大,生育的機會也越來越小,為了更多種可能,夫妻二人希望醫院返還代為保管的4枚胚胎。因未能與醫院就此問題達成一致,王先生夫妻向伍家崗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醫院返還4枚胚胎。

醫院辯稱,一則胚胎培養是後續診療活動開展的前提,保存要求極高,原告夫婦並不具備保存胚胎的條件,二則胚胎的返還也可能產生醫療道德風險,不利於維護醫療秩序。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夫妻基於生育需要,至醫院進行人類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術,並將4枚胚胎冷凍保存於醫院,雙方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係。首先,胚胎在未移植前作為特殊之物,其處置權應當由其權利人支配。原告基於生育需要至醫院進行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手術而產生的冷凍胚胎,承載着的是原告的遺傳信息,與原告在生命倫理上存在最為密切且不可割裂的聯繫,原告系案涉冷凍胚胎的權利人。其是否具有胚胎的保存條件並不能對抗其對案涉冷凍胚胎享有的正當權利。其次,雖然買賣配子、合子、胚胎及實施代孕系禁止性行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條亦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但法律並未禁止向胚胎的權利人交付胚胎,且在無證據證明原告有欲實施買賣胚胎和實施代孕等有違倫理、法律的行為的前提下,原告基於正當權利要求醫院返還冷凍胚胎,並無不當,醫院應當將案涉4枚冷凍胚胎予以返還。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胚胎需要冷凍保存,法院建議王先生夫妻尋求具備保存條件的單位協助接受胚胎,因王先生夫妻接受胚胎時不具備冷凍保存胚胎的有利條件而所產生的不利後果,亦應由其自行承擔;醫院返還案涉冷凍胚胎後,王先生夫妻在保管、處置時亦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綜上,法院判令醫院將王先生夫妻冷凍保存的4枚胚胎予以返還。

該案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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