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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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房地產官司類型多樣、標的額大、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等特點
1、關於房地產案件的管轄問題。
房地產案件的標的多為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官司一般都由發生爭議的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不能違反這一規定在其他人民法院打房地產官司,當事人在起訴時應注意這一點。
2、關於房地產案件的受理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37號文件關於“以房地產為標的的買賣、租賃、典當、糾紛應由民庭受理,以房地產標的的開發、建築承包、入股、聯營、代理、居間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同樣應由民庭受理”的規定,房地產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民庭受理。因房地產官司案情相對比較複雜,訴訟標的額比較大,法院民庭在審理房地產官司中通常組成合議庭審理,適用民事訴訟普通程序。房地產官司審理的一審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訴和受理、庭審前的準備、開庭審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談判或裁定、執行幾個訴訟階段。
3、關於房地產官司的舉證問題
房地產官司一般經歷的時間長,公民、法人圍繞房地產取得、處分、流轉等形成的法律關係往往錯綜複雜,事後的可塑性很強。而房地產又是價值很高的物質財富,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認定不準,就會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甚至會激化社會矛盾。因此,法院在分析認定事實時比較慎重,一般以原始書證、物證為基礎,以證人證言或其他旁證材料為補充。這就要求當事人在打房地產官司舉證時應儘可能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原始書證、物證(如有關房地產交易的契約、產權證明等)。同時這也意味着人們在進行涉及房地產的活動中要注意保存好各種往來文書、有關協議、憑證,以便將來一旦發生糾紛,在官司中處於有利地位。
4、房地產官司的合同審查問題。
房地產案件往往都是以合同形式出現,一旦發生糾紛,釀成官司,審查合同是否有效就是關鍵。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合同:一是審查簽約雙方的主體資格、簽約能力。二是審查合同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三是審查合同的實質要件是否真實合法。四是審查合同履行過程中有無變更情況,以此確定合同是否有效。只有嚴格地審查分析合同,做到準確認定案件性質、類型,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打房地產官司中才能處於主動地位。
5、有關房地產官司中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問題
財產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申請執行前,為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其處分的強制措施。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因權利人的生活和生產需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一方當事人預先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財物,或者立即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的訴訟制度。房地產官司的標的一般為不動產,如建造的房屋、用於收益的土地等,其涉及的標的額如建築工程款、購房款、建築材料款等數額都較大,這些標的特別是錢款在糾紛發生後如不及時採取措施,就會被義務主體轉移、分散,從而使得有時官司雖然贏了,但法院的判決卻成為一紙空文,無法執行。因此,在打房地產官司時,如果發現對方當事人不積極參加訴訟,且有可能轉移證據、毀滅證據、逃避履行義務的實際情況時,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以保證案件的及時審理和執行。而對於某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如涉及交房、搬遷等案件),為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損失,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6、有關房地產官司中律師的作用問題。
我國頒佈的涉及房地產的法律、法規和各地方制定的涉及房地產的法規、規章很多,一般人對這些法律、法規、規章不盡瞭解,在發生糾紛時也就不能有效地運用這些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房地產案件中的法律關係錯綜複雜,需要具備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才能做出準確的判斷、分析,因此在房地產官司中律師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律師,特別是專門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律師熟悉涉及房地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能夠比較準確地把握問題的實質。同時,律師在房地產官司中的取證工作也較當事人方便,這些都表明,律師參加房地產官司能夠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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