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法院查封的房子合同是否無效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經常遇到因合同項下房產被法院查封,當事人不能履行產權轉移過户手續,買方起訴至法院要求賣方履行產權轉移過户手續,或以賣方違約不能履行產權轉移過户手續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並由賣方承擔違約金或雙倍返還定金的情形。

法院對無房地產證房產查封,且未到房地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備案手續;或是對有房地產證房產的查封併到房地產權登記機關辦理了查封登記備案手續的。一般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這種情形下的房地產因是依法不得轉讓的,故買賣雙方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因合同項下標的物為禁止流通物,所籤買賣合同系無效合同,應當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來確定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即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就不能支持繼續履行合同、辦理產權轉移過户、支付違約金、雙倍返還定金等訴訟請求。

如果合同簽訂時被告(賣方)故意隱瞞事實欺詐原告,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原告(買方)疏於審核房屋權利狀況也應承擔次要責任。除由被告返還已付購房款外,原告因合同無效造成已付款的利息損失等可依法要求被告賠償。

出售法院查封的房子合同是否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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