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產登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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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權利主體合格。申請人為房屋的權利人;
2、有合格的身份證明。即權利人的身份證件、户籍證明或法人、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要合格;
3、房屋權屬來源合格。權利人提供的用地、規劃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或者房屋贈與、繼承、轉移、擔保合同書或批准文件等權屬來源證明真實有效合法;
4、經過公告、聽證,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説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入門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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