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及住房統一登記對農民有什麼好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9W

農村宅基地及住房統一登記對農民有什麼好處?

一、推進農房確權改革

農村宅基地及住房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的一項重要內容。該負責人告訴記者,“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以後,原來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都已停止頒發,現在頒發的是不動產權證。農户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率已達94%,但全省農村住房登記發證率還不高。出台《通知》,就是要推進農村住房確權登記發證,依法保障農民羣眾的合法財產。”

《通知》的出台,有利於明晰農村產權關係,有利於深化農村各項改革,有利於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有利於深化農村各項改革。該負責人説:“農村宅基地及住房是農民羣眾的重要資產。農村多項改革工作,特別是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都需要有明晰的產權關係作為基礎。比如,一些地方正在推進的農村住房抵押、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等試點工作,都需要有相應的權利證書。”

另一個背景是,隨着省委省政府“三改一拆”行動的縱深推進,“除隱患、保安全、促轉型”治危拆違攻堅戰的積極開展,在違建拆除後,對於合法建造的住房農民也有確權的要求。農房確權,也是治危拆違攻堅戰行動方案中的重要內容。

“這是一項基礎性工作。統一登記有利於國家更好地管理自然資源,有利於更好地保護羣眾權利。”該負責人強調,《通知》有嚴格的程序和政策界線,在具體工作中要嚴格把握各項工作要求。

二、先確地權再確房權

在農村住房的確權政策上,《通知》具有首創精神。為起草這個《通知》,省國土資源廳不動產登記局歷時9個月,通過座談、調研等多種形式徵求各方意見,幾易其稿,最終確定採用以問題為導向、以土地為基礎的思路,遵循“先確地權、再確房權”的工作方法,提出農房確權的分類處理意見和登記要求。

一是嚴格把握政策界線。“該拆除的拆除、可補辦的補辦。”該負責人解釋説,按照“三改一拆”政策應當拆除的要堅決予以拆除;對符合規定允許補辦的應當先處理(處罰)、後補辦;對不符合補辦審批手續但又確實無法拆除的,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縣級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認定,可以暫時保留違法超佔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違法超佔超建面積不予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只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中註明,待今後拆建、翻建時予以拆除。該負責人強調,經依法補辦批准的文書是權屬來源依據。

二是要嚴格統一權利主體,要求農村宅基地與住房權利主體應當相符。“房和地的權利人必須相符,可以一人或多人,但是必須相符。如果房、地權利人不相符,就需要重新確定權利主體,兩者相符後才可以登記。”針對城鎮居民到農村私下“購買”宅基地和住房的情況,該負責人明確表示,城鎮居民到農村私下“購買”宅基地和住房,不能依法取得不動產權證。

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通知》的第一部分,明確了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政策。這些政策主要依據國家和我省關於宅基地管理以及村莊和集鎮規劃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

——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在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對宅基地上的房屋按現有實際建築面積確定房屋所有權。

——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1993年11月1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前,在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基礎上,根據已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範圍內的房屋建築面積確定房屋所有權;對超過已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範圍的房屋建築面積不予確定房屋所有權。

——1993年11月1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後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管理切實破解農民建房難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46號)文件出台前,在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對在已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範圍內的房屋,補辦村鎮規劃審批手續後,按照村鎮規劃批准的建築面積確定房屋所有權;對超過村鎮規劃批准的建築面積以及超過已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範圍的房屋建築面積,不予確定房屋所有權。

——2014年3月27日後,農民違法佔用宅基地或違反村鎮規劃建房的,一律按現行政策處理。

根據《通知》,我省將加大工作力度,集中精力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完成農村宅基地及房屋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和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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