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產權與70年產權具有不同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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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五十年產權與七十年產權的不同之處如下:
1、貸款條件不同;
2、未來使用費用不確定;
3、相關税費的差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50年產權與70年產權具有不同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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