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預售房合同有沒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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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實踐中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明即出售商品房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該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但是在起訴前開發商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該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

無證預售房合同有沒有效力

二,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被認定無效之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因此,如果該預售商品房合同有關於解決爭議的約定,則人民法院應尊重該當事人約定的效力,將該約定作為處理當事人之間爭議的依據。在合同無效且合同中並無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情況下,應進一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與此同時,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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