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相鄰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5W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相鄰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相鄰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相鄰關係的區別在權利性質不同,前者是因為小區業主購買房屋所獲得的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權,後者主要是因為生產生活需要所產生的。相鄰權指不動產(包含建築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説,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包含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它具有以下特徵:

1、 兩個以上主體

相鄰權只能在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之間發生,這種權利主體既包括不動產(包含建築物)所有人,也包括不動產(包含建築物)佔有人或使用人。

2、相互義務

相鄰權的客體是相鄰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鄰的財產。一方有權利取得方便,他方有義務提供方便,而這種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的。

3、從屬權利

相鄰權不能獨立存在,是從屬於不動產(包含建築物)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的從權利。它隨不動產(包含建築物)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的設立、變更、終止而設立、變更、終止。

相鄰權的意義

在生產和生活中,不動產(包含建築物)相鄰權是普遍存在的,法律設定這種權利具有重要的意義,其意義主要有以下3點:

1、提高效益,促進發展

不動產(包含建築物)相鄰權的很大一部分涉及到社會生產和生活,相鄰人行使權利時,一方面有權要求對方給予必要的便利,另一方面也應為對方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便利。只有這樣互相支持和幫助,雙方對不動產(包含建築物)享有的權利才能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實現,從而促進發展。

2、減少妨害,促進便利

相鄰權產生於人們的日常生產和生活之中,如相鄰宅基地通行權、相鄰防險關係中的權利、相鄰共牆關係中的權利、相鄰通風采光權等等。確認和保護這些權利,有利於避免相鄰各方之間的摩擦和衝突,減少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改善生產生活環境,提高生產生活質量,促進生產生活便利。

3、加強團結,促進穩定

不動產(包含建築物)相鄰權直接涉及相鄰人之間的利益關係,通過法律確認和保護這一權利,促進鄰人互相關心,互相幫助、照應,互為便利,就能使相鄰人之間團結互助的友好關係健康發展,促進社會秩序長久穩定。

二、相鄰權的適用規定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為相鄰權糾紛中比較常見也比較重要的幾類:

(一)因土地使用而產生的相鄰權糾紛

相鄰一方因生產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須臨時或長期通過對方土地時,對方應當允許;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給對方適當的補償。

對於相鄰方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及其他宅基地上的附屬物,相鄰一方不得獨自佔有。

(二)因用水、排水產生的相鄰權

多方共鄰同一水源時,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而影響相鄰方的用水,土地使用人不得濫鑽井眼、挖掘地下水,使相鄰方水源減少,甚至使對方水井榦涸。

對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的自然水源應當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一方擅自堵截或獨佔而影響他人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損害的,可以請求賠償。

相鄰一方必須利用對方的土地排水時,對方應當允許,但使用時應當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造成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

建房時應儘量避免屋檐滴水造成相鄰方損害,造成損害的,對方有權要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三)因修建、施工產生的相鄰權

相鄰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設電線、埋設管道等,需要臨時佔用他人土地時,他人應當允許,但是施工方應選擇對他人損失最小的方案,並按照雙方約定的範圍、用途和期限使用,施工完畢後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因此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施工方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相鄰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溝、地窖等時,應注意對方房屋及其他建築物的安全,對方的建築物有倒塌危險,威脅人身、財產安全時,有權請求採取措施排除危險來源,消除危險。

(四)因排污產生的相鄰權

相鄰一方在修建廁所、糞池、污水池或堆放垃圾、惡臭物、有毒物等,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排放污水、廢渣、廢氣等,應與相鄰方保持一定的距離,或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防止空氣、水源等環境污染。如因此影響鄰人的生產生活,損害鄰人健康的,鄰人有權依法請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

(五)因通風、採光和噪聲產生的相鄰權

相鄰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時,必須與鄰居保持適當的距離,不得妨礙鄰居的通風和採光,相鄰各方使用噪聲過大的生產生活資料時,不得影響鄰居生產、生活,否則就侵害了對方的相鄰權,對方有權要求停止侵害,造成損害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

在當代的社會,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主要指的就是小區的業主所享有的一系列權利。而相鄰權在我們國家是為了方便生產生活所規定具有的一項法定的權利,兩者從本質上來説是存在差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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