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相鄰權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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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相鄰權需要哪些證據?

民事訴訟相鄰權需要哪些證據?

證據包括照片以及房產證等。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説,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的界定有其深刻的道德價值;其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一般相鄰權糾紛物業怎麼處理

根據《民法典》第288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因此,相鄰關係是不動產相互毗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時,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間應當給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將這種相鄰人間的關係用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從本質上講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延伸,同時又是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財產權利的限制。

相鄰權的典型特徵有:

(1)、相鄰權的主體是相互鄰近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佔有人。即相鄰權只能在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之間發生,這種權利主體既包括不動產所有人,也包括不動產佔有人、使用人。

(2)、相鄰權的客體是相鄰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鄰的財產。一方有權利取得方便,他方有義務提供方便。

(3)、相鄰權是一種從屬性的權利。相鄰權不能獨立存在,是從屬於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等特權的從權利。它隨不動產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的設立、變更、終止而設立、變更、終止。

相鄰權民事訴訟需要的證據也是需要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執行,包括證人證言、鑑定意見、電子資料、書證、物證、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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