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哪種情況房產中介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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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哪種情況房產中介可以免責
我們都知道買賣找房屋找中介處理時,中介除了提供房屋真實信息,還可以提供行情調查、使用狀況調查、權籍調查、確定成交意向交易等方面的服務。當然中介在提供服務的時候是要承擔責任的!那麼,出現哪種情況房產中介可以免責呢?
1、中介在其自身能力範圍內提供真實信息。
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
①房屋的權屬情況;
②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
③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
④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如果情況的處理超過中介的能力範圍,比如鑑別偽造的證件,那麼中介對委託人提供的信息並非是一種保證責任,而是一種謹慎的責任,盡到合理的注意則可。
2、中介對他人的信用沒有保證義務
中介只是中間人,與委託人簽訂合同的是中介居間介紹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實施了違約行為,中介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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