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實際表現以及免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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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那麼違約責任的表現有哪些呢?哪些情況下是免責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違約責任的實際表現以及免責情況

一、違約責任的實際表現

1.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即當事人想履行但是由於主客觀原因不能履行。

按不同的標準可分為主觀履行不能和客觀履行不能、自始不能和事後不能、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一時不能和永久不能。應注意的是,如果履行同時符合自始不能、客觀不能、永久不能和全部不能,此時合同是無效的,而不是違約的問題。

2.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後,一方當事人能夠履行而明確表示不予履行。

3.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屆滿,債務人能夠履行而未履行,也沒有明確表明將不予履行。

4.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即已經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

(1)瑕疵履行(交付的標的物不合格)

(2)加害履行(交付的標的物不但不符合合同約定,還給對方造成其他損失。)

加害履行既是違約又是侵權,構成違約與侵權的競合。

二、違約的免責事由:

(一)不可抗力

1.概念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2.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二)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排除人身傷害之法律責任的

2.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的

(三)第三人過錯(違約方不免責)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希望對您瞭解違約責任的知識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疑問,歡迎免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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