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房屋租賃合同有何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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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房屋租賃合同有何後果

一、認定房屋租賃合同有何後果

1、房屋租賃合同應當解除、並且應當賠償對方損失。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造成一方損失時,受損失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按照各自過錯來分擔違約責任。對於承租人未實際居住時或者搬離,應及時通知出租人,對於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損壞房屋及其設施的,根據規定,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2、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合同無效後對於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將房屋返還。儘管合同無效,但承租人在租房期間實際使用了違法建築佔有人的房屋財產,應當支付相應占有使用費。因承租的房屋系違章房屋導致合同無效,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退還剩餘的租金、押金等合同約定的費用。

3、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二、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幾種

1、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2、違章建築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3、被確定為拆遷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5、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6、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7、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8、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規定,當事人就房屋租賃合同的履行或解除發生爭議,經審查認定租賃合同無效,法院應當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儘量引導當事人就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一併處理,經釋明當事人堅持不變更的,應當判決確認租賃合同無效,並駁回當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就房屋騰退、裝飾裝修損失等爭議另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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