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與他人合作建房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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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與他人合作建房是否有效
律師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經辦理批准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擁有所有權的劃撥土地未經出讓等手續變更為國有出讓土地,亦未經當地政府批准,則簽訂的《合作建房協議》應為無效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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