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違約賠償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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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發商違約賠償辦法是什麼?

開發商違約賠償辦法是什麼?

開發商違約賠償辦法是可以支付違約金或者是通過其他的方式來進行賠償,比如説恢復原狀的。

1、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

在選房、簽訂合同時,正是對房子的面積和質量確定下來,而實踐中,譬如承重牆、樑開裂;外牆、外窗、衞生間滲水;牆面不垂直;大面積的空鼓等情況出現,這實際上開發商違約的表現。

實踐中,針對房屋質量的問題,具體可以分兩類情況處理:

一是普通的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有質量保修的責任。

二是嚴重的房屋質量問題,譬如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或嚴重影響居住使用的,買房人可主張退房和賠償損失。

2、房產證逾期未辦下來的

逾期辦證的,按合同約定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逾期辦證超過一定期限,買房人可以主張退房,如實際損失超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的,可以按實際損失來主張。

這裏所講的“一定期限”其實是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後,給開發商發房屋催交通知書,在其後三個月合法期限內開發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權要求退房。

開放商應該按照合同約定,返還買房人已付的房款及產生的活期利息,約定有違約金的,可以一併賠付。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二、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規定是什麼?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開發商有違約行為必然是會需要進行賠償的具體的賠償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倍數來進行確定,或者是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的,那麼就是按照實際損失的情況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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