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政策調整屬於不可抗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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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政策調整屬於不可抗力嗎

在很多合同中,不可抗力因素都屬於可以免責的情形之一,因此一方在出現違約的情況下,往往就會援引合同中不可抗力的條款規定,主張自己不承擔責任。那要是屬於政府貸款政策調整的情況,此時還算是不可抗力嗎?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貸款政策調整屬於不可抗力嗎

依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國家的房貸政策並不會從根本上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只會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付款條件產生影響,且這種影響不是不能克服,因此國家房產貸款政策的調整應不屬於不可抗力事件。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二、貸款政策調整算情事變更嗎

最高人民法院對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做了明確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從上述規定也可看出,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對於貸款政策的調整對購房交易雙方產生的影響能否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應該具體分析:

1、若認購協議中對付款方式有明確約定,且購房者有權選擇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銀行按揭支付的,購房者不得以房貸政策調整為由不履行相關協議,違反協議的定金不予返還。目前不少開發商都在協議中增加了辦不了貸款的情況下不退定金的約定,像這種有明確約定的,定金當然無法退還。

2、若認購協議中僅約定了按揭貸款一種付款方式,在此情形下獲得貸款是購房的唯一途徑,若貸款政策調整後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銀行貸款或首付比例提高,則此時購房者主張使用情事變更原則有一定的合理性,司法實踐中對此情形也會予以審慎的考慮。

3、認購協議中對付款方式沒有明確約定的,鑑於付款方式多種多樣,房貸新政只會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付款條件產生影響,而不必然導致買賣雙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購房者對房貸新政的出台並非不可預見或風險並非不可防範和控制,相反購房者已預見到,只是輕信房價還會大漲,對風險不作防範和控制,所以仍進行投機購房或高位購房,在此情形下很難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因此如果想退房的話就拿不回定金了。

為了遏制各地不斷上漲的房價,我國各地政府已經陸續的出台了購房的相關政策,就包括在購房貸款上面作出的政策調整。而根據相關法律中的規定,政府的貸款政策調整,其實並不屬於不可抗力中的具體情況,因此要是以此主張免責的,則就是無法實現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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