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限購政策屬於不可抗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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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限購政策屬於不可抗力嗎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一般都會約定要是在不可抗力因素下導致房屋無法辦理過户或無法完成交易的話,那麼開發商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那實踐中,住房限購政策屬於不可抗力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住房限購政策屬於不可抗力嗎

國家對於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並非是一個令所有市場主體猝不及防的突變過程,而是經歷了一個從限貸到限購逐步加強和完善的發展過程。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標的額相對較大、與買賣雙方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對合同訂立之後,可能出現的房地產市場風險,以及各種履行方面的障礙均應當有一定程度的預見和判斷,不會對國家逐漸加強的宏觀調控措施毫無心理準備。

因此,這兩年國家和地方政府新出台的住房限購政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不會被人民法院認定為《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條所規定的不可抗力。

國家出台的住房限購政策在性質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質,確實會對房屋買賣合同能否繼續履行造成重大影響。

因此,對於房屋買賣合同訂立之後,由於國家或當地政府出台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過户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通常會認定為,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不會認定為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所規定的不可抗力。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以國家或當地政府新出台住房限購政策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在合同中另有約定之外,人民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持。如果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或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這種情況解除合同,而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或適用定金罰則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確有證據證明因解除合同導致當事人間利益失衡,損失方要求對方補償其所受合理損失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解除合同確實導致當事人間利益失衡,會酌情考慮支持損失方提出由另一方補償其合理損失。

二、購房合同不可抗力能否免責

在商品房購買合同中,都會出現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意思就是如果出現了開發商不能控制的情形,就可以免除其賠償的責任。如果出現了某些需要開發商賠償的情形,購房者會自認倒黴,認為遇到了不可抗力。其實,這是大家對不可抗力的一個認識誤區,出現了不可抗力不一定會免責,免責需要很多特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0條明確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應表現為一種客觀情況,且該客觀情況的出現應同時具備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三個條件。如地震、水災等。

不可抗力發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地震等人類無法控制的災害事故;

二是政府行為,如政府禁止令、徵收、徵用等引起的。其中,和大家密切相關的是,政府行政機關在購房合同履行期間內製定新的行政法規等政策性文件,例如最近新出的房產限購令等。此時開發商也無權要求購房者承擔合同不能履行的責任;

三是,社會環境原因,如戰爭、罷工、騷亂等。

近年來我國的房價上漲的很快,而為了保證大多數人都可以買的起房,各地政府也是陸續的出台了限購政策,但根據法律中的規定來看,住房限購政策是不屬於不可抗力範疇內的,因此要是開發商以此免責的話,那肯定是不行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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