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產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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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房產證的效力:國家對房屋權屬證書按統一規定製作,各地必須使用由建設部統一製作的房屋權屬證書,其他部門、單位制作的證書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但實行該規定前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仍然有效,受國家法律保護;
(2)房屋權屬證書的種類:房屋權屬證書除最常見、最基本的《房屋所有權證》外,還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一共三種,《房屋共有權證》一般是房屋所有權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下頒發領取的,《房屋他項權證》一般是房屋抵押權人、典權人持有;
(3)房屋權屬證書的頒發機關:房屋權屬證書一般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未設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市、縣,暫由人民政府作為發證機關,並委託下屬房地產管理單位具體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發證工作;
(4)領取有關房屋產權證書的幾種情形:
①新建房屋;
②房屋權屬轉移(買賣、交換、繼承、贈與等);
③房產權利更改法定名稱或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燬使房屋現狀變更;
④設定他項權利(房地產抵押權、典權等);
⑤房屋或者土地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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