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麼執行小產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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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29條第2款規定:“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法院在掌握小產權房執行手段上,一是交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確認,由債務人自行將房屋變賣,並由集體經濟組織登記備案,以確認買賣交易的完成。二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由法院出具以物抵債裁定書,確定交易的完成,所有權的轉移,以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下可以按上述方法操作,但如果有一方不願意時,法院可根據最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法院自行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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