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離婚房產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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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離婚房產怎麼執行?

一、法院對離婚房產怎麼執行?

夫妻雙方可就房產進行協議處理。若協商不成,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的規定: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二、法院執行離婚房產過程具體是怎樣的?

根據規定法院執行離婚房產過程如下:只要是婚後購買的房產,不管實際誰出的錢,或者收據寫誰的,都是共同財產,離婚時都應當平均分割。

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判決離婚並分割財產。到時候由不得男方不同意。至於房子上面已經説了,只要婚後買的,就是共同財產,不需要女方提出證據,只要證明是婚後購買的就行,這個應該很簡單。如果判決一旦下達,男方不執行判決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需要提醒一點,離婚起訴,如果沒有原則性問題的(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一般第一次起訴不會判決離婚。不過可以隔半年再次起訴,一般能判離。至於你説的冷暴力,性質不好定義,也很難舉出證據,一般很難考慮這一情節。

所謂夫妻共同房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即從男女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夫妻共同房產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一)婚後以雙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財產購買所得的房產;(二)婚後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房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三) 個人婚前房產轉變為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例如,對於婚前個人房產,無論婚前或婚後,只要做個財產公證,公證為雙方共同財產,那麼該房產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將婚前個人房產,在房屋產權登記時把夫妻雙方都登記為產權人,就等同於約定,房子轉變為共同財產。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房屋分割的原則是,在堅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照顧、保護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具體有如下規定: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廢除了之前的規定。不少人不知道這一新規定,以為婚前個人財產經過一定年限後可以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錯誤的。我國《婚姻法》規定,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應當平等分割,也就是一人一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只要是婚後購買的房產,不管實際誰出的錢,或者收據寫誰的,都是共同財產,離婚時都應當平均分割。

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判決離婚並分割財產。到時候由不得男方不同意。至於房子上面已經説了,只要婚後買的,就是共同財產,不需要女方提出證據,只要證明是婚後購買的就行,這個應該很簡單。如果判決一旦下達,男方不執行判決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需要提醒一點,離婚起訴,如果沒有原則性問題的(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一般第一次起訴不會判決離婚。不過可以隔半年再次起訴,一般能判離。至於你説的冷暴力,性質不好定義,也很難舉出證據,一般很難考慮這一情節。

夫妻離婚中的房產分割問題一直是一個大問題,那麼在離婚之時夫妻首先會自行商定解決,如果解決不了就會到法律起訴,在法律上人人平等,所以法官會根據各個情況進行合理判決,如果實在是判決不了的法院也不會強行把房子分配給誰,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當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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