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依法解除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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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依法解除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
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買受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開發商又將房子賣給第三人。
3、因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4、開發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因開發商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7、因開發商原因或者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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