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媳婦也能承租公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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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包括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並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執行的居住房屋。所謂公房承租人,是指與公房的所有權人或代管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並依法取得公房租賃憑證的承租人。

外來媳婦也能承租公房嗎?

【案例介紹】

案情概要:

王女士嫁到上海已經7年了,丈夫不久前因病去世。丈夫生前承租了市區的一套公房,王女士與丈夫結婚後就居住在這套面積不大的公房內。丈夫與前妻育有一女,女兒當年是判給前妻的,離婚後女兒便一直與前妻共同生活。前幾年,丈夫把女兒的户口遷到公房內。而王女士因為結婚還不滿10年,户口還在外地,尚未遷入上海。丈夫去世後不久,女兒就提出要做把公房承租人變更為自己。王女士擔心承租人變更後會損害自己在公房內的權益,便來向律師尋求法律上的幫助。

案件結果:

根據法律規定,公房的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均享有公房的居住權,若日後公房被徵收,承租人、共同居住人也享有分配徵收補償利益的權利。雖然王女士的户口不在公房內,但她作為原承租人的配偶,在該房內享有居住權。該等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至於變更承租人,雖然她的户口在外地,但根據上海高院的相關意見,在本市無常住户口但因與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結婚而在該公房內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也享有做公房承租人的資格。

她可以以書面的形式向公房的出租方或物業公司提出變更自己為新承租人的申請。從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來看,確定王女士為房屋承租人是符合相關政策規定。

【法律依據】

《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

十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的變更《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所稱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係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承租人户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户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問長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上款規定書面確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户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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