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光權受侵害的損失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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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光權受侵害的損失計算

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關於採光權受侵害的具體賠償金額計算方法,僅一些城市的地方規範性文件有所涉及:

1、《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第13條第2款規定:“被遮擋陽光的現狀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點(均以外牆面計),在冬至日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擋狀況給予一次性補償800元至2000元。違法建設和處於新建建築高度二倍水平距離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補償。日照時間計算辦法由城市規劃管理局規定。 ”

2、《大連市城市建築物間距及擋日照處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城區內被擋日照建築物的補償標準如下:

(一)位於一、二級地的,2000元/平方米;

(二)位於三、四級地的,1700元/平方米;

(三)位於五級地以下的,1400元/平方米。

當事人雙方對補償另有協議的,可按協議標準執行。

其他縣(市)、區的補償標準,由當地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十二條 被擋日照的下列房屋的使用面積為補償面積: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二)託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和卧室;

(三)中小學的教室;

(四)醫院的醫療病房;

(五)市政府規定給予補償的其他房屋。”

3、《瀋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確因用地條件限制,新建建築遮擋周邊原有住宅,達不到大寒日2小時標準的,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前,建設單位可與被遮擋户協商按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購買住宅或房屋換住安置;協商不成的,可根據下表規定的標準按房屋建築面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單位:元/m2

遮擋時間補償標準區域級別 小於30分鐘 31-60分鐘 61-90分鐘 91-120分鐘

一級 500 560 630 700

二級 430 490 550 610

三級 400 450 500 560

四級 350 400 440 500

五級 300 340 380 420

六級 260 300 330 370

從上述三份文件可以看出,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瀋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比起1994年1月17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更為科學,這種進步性體現在賠償標準從不區分房屋地段和具體日照長短的一刀切變為綜合考慮不同地段商品房價值和房屋具體日照損失時間。客觀來説,前者對其他無採光權賠償具體規定的城市更具有指導意義。

各地法院對採光權賠償標準不同,具體數額的確定總結有三種計算方法:

第一種是先確定採光權侵害的面積,然後根據公平原則、地方商品房均價、經濟發展水平,再參照其他城市的補償數額,確定每平方米的補償標準,兩項相乘從而得出最終的賠償數額。舉例説明:2003年8月,天津一位住户向和平區人民法院起訴採光權受到侵害。通過鑑定認定住户的日照時間因為高層建築的遮擋確實減少的情況下,法院依照“公平原則”判令被告——高層建築物的開發商按照居室面積一次性補償住户2800餘元。賠償標準按每平方米120元計算。但是得到補償的只是被遮擋的20平方米的居室面積,而不是整套住宅。長沙市吳某訴某物業發展公司採光權受侵害要求賠償損失一案,一審開福區法院判決以每平方米110元的標準賠償吳某共計7000餘元。吳某不服判決上訴,2004年10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認為目前我國法律沒有這類賠償標準的明確規定,一審開福區人民法院按照每平方米110元作為賠償標準並無不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種方法是按照受害方因住房陽光被遮後,以多用的照明、取暖電費為基準來確定賠償數額。2004年11月,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採光權糾紛案。判決認為,湖北省監利縣一棟新建的7層綜合樓影響了10户居民的通風、採光等權益,要求侵害人採取折價賠償辦法,即從2003年4月3日起至其停止侵害時止,侵害方賠償10户居民每天每户電費1.12元。

第三種是針對房屋價值的降低,以採光權受侵害前後房屋市場價格的差額作為計算採光權受侵害的賠償數額。就房屋價值降低的損失而言,房屋採光權受到侵害,房屋的市場價格降低是不爭的事實。那麼,以採光權受到侵害前後房屋市場價格的差額作為計算房屋價值損失的主要標準,也不失為一種定額的方法。2008年9月,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對經濟適用房住户告新建相鄰樓房影響採光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開發商賠償原告房屋貶值損失13.9萬餘元及增加電費損失3萬餘元,合計17萬元左右。本案中法院認為原告採光權受到侵害所遭受的主要損失為房產貶值。這種以受害房屋的市場價值波動為主要考慮的賠償金額計算方法具有其合理性。但筆者認為該案判決的賠償數額不具備全國範圍內的借鑑意義。原因很簡單,北京的房價在全國居高。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要以此案例中確定之賠償數額作為參考依據的話,應當綜合糾紛發生地和北京的商品房差價來考慮。

上述三種計算賠償數額的方法,均為法院使用過的,筆者認為這三種方法有利有弊:

房屋日照時間受損,自然光照條件會有所降低,同時會引起室温低於日照時間未受損的同地段的房屋,導致增加額外的照明、取暖費用。 實踐中該費用的確定相對簡單,將光照受損房屋內的照明、取暖設備功率乘以每天損失的日照時間,可以基本確定每天額外支付的電費。這種方法計算賠償數額優點是簡便,缺點是對當事人因採光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其他損失缺乏補償,這種方法未考慮房屋市場價值的降低,然而計算出來的最終賠償數額會偏低。在前述湖北荊州中院的判決中,法院判決侵害方賠償10户居民每天每户電費1.12元,至其侵權停止為止。新建的大樓不可能因為侵犯採光權而被拆除,如設定該住宅使用權年限為70年,每户可獲得的最大賠償額僅為28616元。

以採光權受到侵害前後房屋市場價格的差額作為計算採光權損失的標準,優點是容易被房屋所有人接受和便於計算。房屋所有權人對自身房屋價值的漲跌通常比較敏感,很多當事人在房屋採光權受到影響後會聘請專業的評估公司對房價作出評估,從而瞭解自身房屋與同地段採光權未受損房屋價值差額。但採光權受侵害的房屋市場價格,更容易受樓市整體走勢的影響。在樓市低迷時期,房屋價值下跌幅度對遠遠大於同地段其他房屋,相反樓市利好時期,價值差則可能不會過大。

綜上,各地相關的規範性文件比較而言,《瀋陽市居住建築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中賠償計算標準和方法是比較具有參照意義的,當然這也僅為權宜之計,要解決採光權糾紛審判難的根本途徑還是要從立法着手,儘早出台相關採光權賠償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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