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解除買賣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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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解除買賣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二手房解除買賣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解除二手房房屋買賣協議需要的條件有:一方可以與另一方協商一致進行解除,或者在合同中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條件發生後向另一方送達退房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二手房房屋買賣協議。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二手房買賣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的,起訴時效是3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綜合上面所説的,二手房解除買賣合同是必須要確定有合法的理由才可以依法的實施,一般在解除時可以雙方協商解除,也可以利用法定的條款來進行解除,這樣才不會讓對方的利益受損,如果因解除合同而引起糾紛的,那麼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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