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哪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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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哪個法院

勞動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哪個法院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説,無論你在仲裁期間是選擇用工地還是單位所在地,在向法院起訴時,仍然可以做出選擇。這就發生了這樣一個問題:例如:公司所在地為北京,但指派員工到上海工作,員工與公司發生勞動糾紛時,從便利角度考慮,選擇了在上海提起勞動仲裁,衝裁裁決出來之後,員工覺得還滿意,但單位不服。這時,單位既可以向上海用工地的基層法院起訴,也可以上單位所在地的北京基層法院起訴。當然,單位也會考慮便利,向北京其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的,這樣,員工常常是贏了仲裁,但又不得不到外地繼續參加訴訟,維權成本大增。

很多情況下是,單位明知自己理虧,但就是要用完法律程序,增加員工的維權成本,反正單位不差這點錢嘛,就賭這口氣。

如果遇到單位所在地和實際用工地不一致的情況時,員工選擇在自己所在地也即實際用工地申請仲裁,即使仲裁勝訴,我建議員工也應在收到裁決書後立即向當地基層法院提起訴訟,將起訴權保留在對自己便利的基層法院,這樣,因為公司在外地,收到仲裁裁決書的時間會晚於員工的,即使單位向其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也會晚於員工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雙方分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受受理案件的法院應當將案件移交給先立案的法院。

當然,如果單位沒有起訴,過了訴訟其後,員工可以撤回起訴,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效力,如果單位拒不執行,員工可申請強制執行。

二、去哪裏申請勞動仲裁

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上述管轄地申請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合同糾紛,可以先到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也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那裏仲裁;在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之後,規定時間內就是去人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這方面,《勞動法》第17條中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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