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房管理辦法的內容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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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房管理辦法的內容是怎樣的?

我國存在着一種公共租賃房。很多租賃房,其實並不是特別地瞭解。但是,我國為了對於公共租賃房,加強一定程度上的管理。並且為了保障實施公平。也制定了公共租賃房管理辦法。因此很多人想了解公共租賃房管理辦法的內容是怎樣的?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範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二、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説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複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複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第三章

輪候與配租

第十條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佈。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户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範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十二條配租方案公佈後,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説明理由。

第十三條對複審通過的輪候對象,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

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確定後應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共租賃住房。

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複審通過的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可以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對象的範圍和優先安排的辦法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首先需要向大家簡單的介紹一下什麼是公共租賃房,公共租賃房指的就是為了些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一種房屋。當然,既然是有條件限制的,那麼肯定是需要進行篩選的有當事人申請之後按照相關管理規定來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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