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退夥不承擔債務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5W
個人合夥退夥不承擔債務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退夥之後是否承擔合夥債務


(一)我國《合夥企業法》第54條明確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責任的承擔是隨着合夥企業債務的產生而產生、消滅而消滅的。

(二)法律為何這樣規定

1、合夥人退夥前已經發生的債務,體現着退夥人的意志和利益,退夥人在退夥前已對該債務為自己設定了義務,退夥人承擔責任,同樣符合其意志;

2、合夥人對其退夥前的合夥企業享有權益的同時,也就必然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這是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在合夥關係中的體現。

需要強調的是這種債務只限於退夥前產生的,對於退夥後合夥企業的債權債務,退夥不再承擔責任。另外,這裏的連帶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對合夥企業的某一個合夥人,或某幾個合夥人,乃至全部合夥人同時或先後提出履行全部或部分給付義務的請求,每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夥債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