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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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承擔是合夥企業中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一般合夥企業都是允許他人加入的。那麼加入合夥企業後,新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是怎樣的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新合夥人是如何承擔合夥債務的。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

新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問題

一、新合夥人如何對合夥債務承擔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入夥的合夥人仍應對入夥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同等責任即無限連帶責任,這是一般情況;同時,為了防止原合夥人利用接納新合夥人入夥達到轉嫁債務的目的,避免合夥企業對新合夥人的欺詐行為發生,保護新入夥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合夥協議另有約定者除外。就是説,法律不限定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就合夥關係有特殊的約定,法律保護合法並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入夥協議約定的法律效力。

如果合夥協議根據新合夥人入夥時的具體情況約定新合夥人對其入夥前的企業債務不承擔責任的,則新合夥人則無需承擔。一般情況下,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目的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二、應注意以下問題:

1、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中未約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2、只提供技術性勞務的合夥人,對外也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沒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餘分配比例的,按照其餘合夥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3、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 合夥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合夥協議是合夥人意思自治的產物,所以對於新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問題,也可以在合夥協議中進行約定。要是沒有約定的話,就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承擔。即新入夥的合夥人仍應對入夥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同等責任即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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